0603(三) 發生交通事故。((C君撞人又提告,好強))

 0604(四) K君簡訊通知C君,向保險公司申辦理賠應備文件。

 0702(四) 雙方無交集,初步分析研判表,再討論。

 0710(五) 取得初步分析研判表(距0603已37天)

 0718(六)

      10:30電話聯系(K君→C君)理賠談不攏,約14:00警局當面談。

      13:00電話聯系(C君→K君)需就醫,不能面談。

 0730(四)交通事件裁決所通知0814 10:05開鑑定會議。(距0603已57天)

 0813C君向警局提告。(警局的過失害案到案通知書0813發文)

 0814(五)10:10車輛行車事故案件會議(距0603已72天)

 0820(四) 鑑定意見書來文通知C君為肇事原因,K君無肇事因素。(8月24日上午上班時才取得文件)

 0823(日)am保險公司來電,示對方來辦出險。詢事故始末。

 0825(二)pm收到郵局掛號招領通知。

0826(三) 18:00收到警局的過失傷害案的到案通知書,到警局。聯絡人休假。

 0827(四)am聯絡員警,18:40左右開始製作筆錄。

 1019(一)pm通知到派出所,取地檢署傳票。(距0603已138天)

 1020(二)am取得傳票。

1023(五) 09:00士林地檢署開庭。(距0603已142天(4月3周))

 1106(五)pm收到「不起訴處分書」。(距0603已156天(5月1周))

 詳細過程與經驗如下:

0603 

在警局前發生故。

由救護車送到C君指定的醫院。

K君在現場對警員,說明事故始末。

 19:00員警駕車、K君騎車到陽明醫院急診處,做筆錄。

K君先到,員警後到。員警詢雙方是否和解,K君願和解,C君在病床上,不肯和解。

 ((C君說K君沒有扶他起來,因此不肯和解。千萬不能扶拉對方,因為沒有醫學背景的人去扶拉後,對方可能會神經、骨骼錯位,造成不可挽回的狀況。或是日後對方自稱因扶拉造成骨折……,會有理說不清的狀況,這點連法官也不可能判斷對方是不是真的是不是因扶拉所造成或是原本就有的病痛。))

 ((筆錄的甲方往往是責任較大的。本案,K君先作筆錄,但被列為乙方。)

 K君先行完成筆錄。隨後C君換回原本服裝,在診間走道亦完成筆錄。

20:30

K君、員警一同離開急診處大門,C君在大門側道路邊,詢他的機車停在何處。

0604 21:59簡訊通知(K君→C君)

C君先生好:
發生事情,也是無奈,但該處理的事情,還是要做。

傷者自己可直接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事故發生二年內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
1.醫療單據、收據。
2.診斷證明書。
3.傷者身分證(申請時國泰產險會當場驗身分證正本)、印章。
4.存摺封面影本。
5./06/03事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正本) 。
6.傷者駕照。
 祝早日康復,K君0604

 0605晚間。

K君經過C君的機車停留處,機車已不在現場。想必已自行騎回機車。

 

 0630語音:(C君→K君)

C君:電話不好打,要解決。

 

0701 22:43簡訊通知(K君→C君)

K君:C君先生好,謝謝,我知道了。 K君 敬上

 

 0702 18:24電話聯系(忘了誰打給對方)

C君:要如何解決。

K君:0703才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看過結果後,再討論較會有根據。

初步分析研判表,線上申請位址:http://tm.npa.gov.tw/tmapp/query_1.jsp

 

0710 18:00取得初步分析研判表

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

他方機車: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第45條第1項第10款)

我方機車:涉嫌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自稱時速40公里/時)

 他方:受傷,車輛倒置。左側橫置路面。

我方:無傷,車輛無倒,但右後方向燈、煞車燈被撞毀。

 他方受傷,兩日無上班,要我方賠工資與醫藥費等。

 

0718 10:30電話聯系(K君→C君)

C君:要如何解決?

K君:您受傷,您說,我儘量配合。

C君:薪資1284元/天X2天=2568元

K君:2000元工作損失,我付給您,醫藥費請向K君的保險公司申請。

C君:醫藥費保險公司不會賠,且有20多天的疼痛,怎賠?

K君:醫藥費保險公司會不會賠,不是你說的算。那這20多天的疼痛,要給您多少錢?才能和解?

C君:錢不是萬能,但沒錢是萬萬不能。

K君:談不下去了。對初步分析研判表不服,可提申請鑑定肇事原因,費用3000元,事件是雙方所造成的,都有過失責任各支付一半。

C君:沒錢。

雙方約定0718 14:00到警局當面談。

0718 13:00電話聯系

C君:血壓高,需就醫。

K君:您保重,再另約時間。

 果然還是需要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線上申辦位址:http://tm.npa.gov.tw/tmapp/index.htm

 

0731(五) 交通事件裁決所來開會通知(鑑定車輛行車事故案件),示0814(五)10:05在松德路300號2樓開會。

 

0812(三)PM裁決所來電話確認時間、地點。

 

0814(五)10時前,C君說已經好很多了,但無告知0813已提告。

 

        10:10第七場次。約10多人列席,投影機、螢幕,列有現場圖、照片,均為彩色的。

主席問C君:從巷口到事故地點多久。是不是往銀行轉彎?

C君答:不到兩秒。不知道銀行位置,是要轉過去,沒錯。

 主席問K君:有什麼要說的嗎?

K君答:我後方的停車燈與右後方向燈,被C君所撞損,有圖為證。不瞭解往前前進的機車,機車沒有倒退檔,如何用後方去撞人。

主席:好。兩周後鑑定報告,會寄給兩位。散會。

        10:30離開。

 

0820 鑑定意見書來文通知:C君為肇事原因,K君無肇事因素。

 

 0823am保險公司來電,示對方來辦出險。詢事故始末。會用雙掛號寄確認文件過來。

 

 0825pm收到郵局掛號招領通知。

 

0826 18:00到郵局領掛號信,是警局的過失傷害案的到案通知書(0813發文,應到日期為0822am11時。

(即C君0813向警局報案,拿著報案單向保險公司申辦強制險理賠,所以保險公司的通知單上有:「本案經警局交通隊處理」。)

 強制險是交叉賠對方,也就是幫自己賠對方,且不論己方有無過失。先賠再說。

 

 0827 18:40-19:16作筆錄,提供『申辦鑑定肇事原因意見書』影本給偵察佐,一切照之前所述。

一題為:C君指稱我從後面去撞他。

回答:沒有撞他,是C君從右後撞我,才造成煞車燈、右後方向燈毀損。

筆錄不提供給當事人,但當事人要在兩份資料中,簽名二處與按指印(含騎縫處)。

 

0831  17:20保險員電聯:交通事故較屬專業判斷,要推翻「無肇事因素」需另外再舉證,法官、檢察官較無時間針對這樣的案件。但仍要小心應對。

 

K君想法:

1.對方在鑑定會議前一日(0813)提告。時間點很專業(專業到本人覺得這是假車禍),收到報告時,如未進入司法,需付2000元申請覆議、進入司法則由司法單位申請覆議,可省2000元。

2.再原本願付2天停工損失,又追加20天的疼痛,14:00警局當面談,又在13:00取消,毫無解決事故誠意,只為增加對方困擾。

3.為不讓對方再造業,完成司法程序。

 

1020取得傳票,通知1023(五)09:00士林地檢署開庭。

 

1023 09:00

到地檢署,會通過安全檢查,再聽從義工指示,往報到窗口報到,將傳票給法警填上所分配的偵查庭編號,再往要去的偵查庭前進。預定時間前法警會來收身分證。

 

進入偵查庭後,檢察官會先核對身分證號碼,戶籍與居住地址……。

檢察官問被告(K君):0603 18:00是否有發生交通事故,與撞擊點 ,是否直行?

被告:有。原告機車頭右前方,撞擊到我車的右後側方。直行。

檢察官問原告(C君):被告所言是否屬實?有無補充?

原告:有發生事故,但印象中是被告的右側把手鉤到我的左側把手。剛起步要轉入車道。

 

再詢原告:是否有參與事故鑑定會議,對鑑定結果指出肇事責任百分百在你這邊,而被告完全沒有責任,要如何判被告有過失?

原告說:有參加鑑定會議,可是被告騎很快,且我受傷在床上躺一個月,被告只打一通電話,要求我賠償。

(真敢胡說八道,我三通電話、一個簡訊都是被告,委曲求全,談和解,談賠償金,是您以金錢不是萬能,高血壓要就醫,企圖以刑逼民,提高賠償金。這點真的要保存電話紀錄了。)還有起步前有左右看,但都沒看到被告機車,是被告機車右手把鉤到我車的左手把。

 

檢察官:即然有先看,那為何會撞到?而且被告的車是行進中,你是起步,要讓人家先過,而不是叫被告下車牽著走?(被告點頭,表讚同)

 

檢察官再問原告,這樣頂多是不起訴,對於民事求償,沒有助益,要不要撤告?

原告:可是對方騎很快,我又受傷……。

 

檢察官:就算被告騎100、120也要由你提供證據,他又不是汽車,有記錄器。

(被告再次點頭,表讚同)

 

檢察官問原告3次:要不要撤告?

檢察官問被告:他撤告,你有什麼意見?

被告:沒有意見,自始至終,就沒有要對方賠償,只要他不來騷擾我就好了。

原告:……………。

檢察官說:被告,你先出去一下,在外面等,不要離開。

被告:是,開門轉身,向內鞠躬,帶上門,在外等候。

10分鐘經過。法警出來叫被告再進入偵察庭內。

被告:鞠躬進入。

 

檢察官:對方要撤告了,你有什麼意見?

被告:沒有意見,只要不再騷擾亂就行了

檢察官:好,雙方簽核今天的紀錄,原告多簽一張撤告證明。

被告:他會不會再告民事。

檢察官:這是他的權益,有時刑事沒事,但民事判賠償。

 

檢察官:你可以離開了。

09:30左右離開士林地署,雨停了,還出現一小片的藍天。啊,無事一身輕啊。

 

本案心得:

0.發生事故,千萬要留在現場處理。先行離開會1-7年的刑罰換2年的疑慮。車禍時,對方會辦法讓你先離開,一旦離開,問題就大了。

「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普通過失致死: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1.檢察官有止訟的善意(或業積壓力),且原告目的在以刑逼民(刑事不用裁判費),現在只能往民事提告,而這裏要先付裁判費。

 

2.一般人知道錯在自己,應不會提告,此人會提告,一定不會是常人,因此提民事告訴,應有極高的可能性。先留存電話記錄。

但本案相信裁判費也只在區區的1000元,他為什麼不告?且檢察官是不是在我不在場時,告知原告如何提民事(參1項的善意),也是不無可能。

 

3.刑事案件提告時間為6個月內,加上公文傳送時程,9個月內,甚至1年都有可能。因此,需要很大的耐心

 

4.保留證據是很重要的,善用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書效果>初判表;雖然要3000元)本案對方如再提民事告訴時,這費用也是求償的必要費用。

 

5.民事求償時限為2年,(受傷當天算起兩年內提出求償),因此全部的資料需留存。

 

6.行車紀錄器,非常的重要,參0項。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

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一十元;

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九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八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七元;

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六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kaku 的頭像
    kaku

    一個鼎三支腳,一個漢三個幫(劍道、合氣道、太極拳)的部落格

    kak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